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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孝通的合作思想与江村合作经济的变迁

来源:合作经济与科技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0-08-11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费孝通的合作思想在他的整体思想中,尤其是早期思想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而这一思想的形成和发展与他的江村研究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我们可以通过对江村合作经济20世纪3

费孝通的合作思想在他的整体思想中,尤其是早期思想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而这一思想的形成和发展与他的江村研究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我们可以通过对江村合作经济20世纪30年代以来九十年间三个阶段变迁的考察,来探寻费孝通的合作思想及其所蕴含的价值立场和终极关怀,透视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的变迁历程,厘清农村合作经济的条件和原因、经验和教训、理想与现实,以期对今日中国农村合作的研究和实践有所借鉴。 一、1920-1930年代的江村合作经济 1920-1930年代,中国主要存在着三种合作思想和实践:一是改良主义的合作思想和实践,主要由以梁漱溟、晏阳初为代表的一批知识分子所倡导和践行。他们力图既避免资本主义的各种弊端,又防止共产主义者的暴力行为,通过组建合作社,用和平手段建立合作共和国,以此建设乡村、挽救中国、改造社会。他们被允许在国统区选择一些地方开展合作试验。二是三民主义的合作思想和实践,主要由以孙中山、薛先洲为代表的国民党人和国民政府所倡导和推行。他们以三民主义作为建国纲领,以合作社作为实现三民主义的一种社会组织,以行政力量在国统区广泛开展合作运动。三是马克思主义的合作思想和实践,主要由以毛泽东为代表的共产党人在革命根据地倡导和推行。其特点是把合作社看作是引导小农从私有制转向集体所有制,进而过渡到共产主义社会的桥梁。[1]256-263这是1936年费孝通对江苏靠近太湖南岸的江村进行调查的一个重要学术氛围和时代背景。 但费孝通不仅重视甚至参与由知识界和各种政治及行政力量倡导和推动的农村合作运动,而且同样重视农民的合作实践传统,并力图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从《江村经济》(1939)那里,我们了解到,江村在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合作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与传统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相关的互助合作,一类是与新兴的蚕丝技术改革相关的蚕丝生产股份合作。前者是由村民自发组织进行的,后者是在外部社会组织鼎力推动、当地政府大力支持、村民深度参与下组织开展的。同时与江村合作经济发展相关的还有由政府建立的信贷合作社。 (一)自发的互助合作 1.合作捕鱼 江村农民大多以耕织为业,只有少量渔户。渔户分为两类,他们的捕鱼方法不同,居住地方也不同。一类渔户住在村西靠近湖边的地方,捕鱼工具主要是网和鱼钩,仅以捕鱼为副业。平时,渔民撒网捕鱼,一日数次。冬季,农活告一段落,几只船便合作组成捕鱼队,进行大规模的“围鱼”作业。在又粗又长的绳子上密挂小鱼钩,然后再加上一些重量,队员围成一个圈,把鱼钩沉入湖底钓鱼。这样的“围鱼”作业有时持续数周,收获量颇大。 另一类渔户在穿村而过的河流的中游沿岸居住,主要喂养和利用会潜入水中捕鱼的鱼鹰,属于家传的世袭的专门职业。由于他们需要到离本村较远的地方去捕鱼,夜间鱼鹰需要细心保护,因此,这些家庭形成一个特殊群体,甚至与其他村里的同行渔民合作,形成一个超村庄的群体。[2]102因而,他们的互助合作不仅局限于捕鱼作业上,也扩展至广泛的社会生活。 2.集体排水 从技术需要出发的农田安排,使江村农民的劳动大部分是个体性的。但水的调节,尤其是排水,则需要合作进行。在灌溉过程中,户的成员,包括女人和孩子都在同一水车上劳动。而在排水时,必须把一墐*土地被河流分割成小块,称作“圩”。圩的大小取决于河流天然分布的情况。从排水角度来看,问题主要在于各圩面积大小不等,圩的面积越大,将其纳入集体排水系统的困难越大。于是,大圩被分成较小的排水单位,称作“墐”。地里的水从公共水沟里排出去,因此便出现了一个很好地组织起来的集体排水系统。在水沟通向河流的出口处,需设置若干车水点,这些水车要同时工作。每一水车需要三名劳动者。墐的每个成员所提供的劳动量,以户为单位,是同他所有土地的多少成比例的。墐的成员按照水车数组成相应数量的小组,每年由组里一个人负责提供水车并管理组的工作。这一职务由组里的成员轮流担任。其中有一人是这些小组的总管理人,总管理人也是轮流担任的。[3]121-123 3.互助会 需要物品、劳力和少量的钱,可以不付利息,短期地向亲戚朋友借用。但需要大笔款项时,这样的互助便难以满足。同时,为了不被高利贷盘剥,于是产生了互助会。 这种互助会,经常是由于某人需要经济援助而发起组成的,如为办婚事而筹集资金,为偿还办丧事所欠的债务,这些是可以被接受的理由。但如果为了从事生产而借钱,其理由则往往不成立。会员通常限于比较近的亲戚,因为他们有义务帮助组织者;也有一些为了其他目的自愿参加的人。会员的人数从8到14人不等。由于亲属圈子有时较小,会员可能扩展至亲戚的亲戚或朋友。这些人不是凭社会义务召集来的,而是必须靠互利互惠。村中有钱的人,为了表示慷慨或免受公众舆论的指责,也会接受有正当理由的求援,参加若干个互助会。 理论上,组织者将对会员的任何违约或拖欠负责,他将支付拖欠者的一份款项。但这是没有实际保障的。拖欠或违约并不是通过法律制裁而是通过亲戚之间的社会义务来防止。不利于自己的后果也起着重要的约束作用,因为拖欠人需要帮助时便难于组织起他所需的互助会。然而事实上还是有违约或拖欠的。从根本上来说,当地信贷系统的有效程度取决于村民普遍的储蓄能力,当经济萧条时,违约或拖欠的人数就会增加。[2]189-190 类似这种互助会在其他地方也存在。费孝通在《禄村农田》(1945)中介绍了禄村这个地处内地云南的村落,农民自发组织了与江村互助会类似的钱会,当地称为“賨”。与江村互助会有所不同的是,加入賨会的以朋友及乡邻最多,姻亲次之,宗亲则很少。这大概是因为,有急难需要钱时,兄弟可以融通;较远的族人,除了族内公事外,往来很少,为了保持感情关系,容易发生纠葛的经济往来,要尽量避免。由此看来,经济关系与感情关系有相成也有相克的时候。以感情关系为基础,信用比较靠得住,可是在真的拿不出钱来时,不是伤情,就是伤财。[2]370-372由此可以推知,互助会或钱会的覆盖面是有限的,农民在组织和运行互助会时,是小心谨慎的。 在描述江村的合作信贷系统时,除了农民自己组织的互助会,费孝通也简单介绍了当时新兴的信贷合作社。信贷合作社是江苏省政府为了稳定农村金融,推动农村合作事业,在全国率先发起成立的农民银行基层机构。但信贷合作社实际上主要成为农民用低利率从国家银行借钱的一种手段,而不是农民自己的组织。这一措施成功与否取决于它的管理水平和政府提供贷款的能力。由于借贷者无力偿还债务,政府提供贷款的能力又十分有限,因而,从实际情形来看,这一实验是失败的。费孝通认为,政府对民间的信贷机制要有充分的知识,如果能利用现有的航船(船主是村民与城镇米行之间的信贷代理人)、互助会等行之有效的传统渠道来资助农民,效果可能要好一些。[2]198-199 (二)蚕丝业的合作试验 马林诺斯基在为费孝通的《江村经济》写的序中说:“我个人认为或许有关蚕丝业的这一章是本书最成功的一章。它向我们介绍了家庭企业如何有计划地变革成为合作工厂,以适应现代形势的需要。它证明,社会学需要研究社会工程的有关实际问题。”[2]218-219 那么“蚕丝业”这一章写了什么呢?其实,有关的背景和情况,早在写作此书之前的1933年和1934年,费孝通就以他姐姐费达生这位中国现代蚕丝技术的推广者和蚕丝业的改革者的口吻,先后作了报道。蚕丝业在太湖流域有悠久的历史,是江村居民的第二个收入来源。但20世纪初现代丝织业的先进生产技术引进中国之后,这里的蚕丝业有所衰退。这深深地影响了农民的生活。为了恢复原有的经济水平,村民们试图在技术上有所变革。但他们的知识有限,靠自己并不能采取任何有效的行动。发起和指导变革过程的力量来自外界,这便是江苏省立女子蚕业学校(苏州浒墅关)推广部及当地政府即镇公所等机构。 1923年(民国十二年),女蚕校推广部以江村为试点,承担推广改良太湖流域一带的蚕丝事业。最初她们只限于育蚕指导。1926年(民国十五年),因为技术上的方便,实行了农民小单位的稚蚕公育。稚蚕公育就是在幼蚕阶段,各家所饲育的蚕放在一起,大家轮流负责。这样一则可以省事,二则便于监督。这是由技术上确立合作制度的最初试验。*据朱云云、姚富坤的研究,农民小单位的稚蚕公育合作形式就是蚕业合作社, 开始成立时间应在1924年,最初有21户人家参加。1925年,费达生接任女蚕校推广部主任,蚕业合作社扩大到120户,分5个小组。由于成效显著,村民纷纷要求入社。(参见朱云云、姚富坤,2010:85-86)。在工作中使农民认识共同负责,共同工作的效率和利益。 但是育蚕在根本上是一种农业,所以合作的程度是很有限的。农民辛苦了一春,劳动的成果,大部分却被茧商和丝商不很费力地获得。在她们看来这是一种不公平,而这种不公平在增进丝业的效率和性质上是不必需的。所以她们就考虑进行农民合作烘茧和制丝,使由茧成丝环节的利益,仍旧回到农民手中。制丝是一项现代工业,它的成效系于技术。但这同时需要组织上的变革,使制度和技术之间有适合的配置。于是,在女子蚕业学校推广部、镇公所和江村头面人物的联合设计和推动下,1929年(民国十八年)诞生了“开弦弓生丝精制运销有限合作社”。[3]105-107,241-242 更明白地说,变革是从相互关联的两个方面进行的:一个是技术,一个是组织。技术变革是从手工缫丝到带有蒸汽引擎的新式机器缫丝,组织变革是从家庭个体劳动到工厂集体劳动。电力的使用,有可能使生产过程分散,从而需要工业之间复杂得多的协作。在一个集体企业系统下,生产资料和劳动之间的关系也变得更加复杂。因此,在组织新工业中需要选择相应的社会原则,这个社会原则是“合作”。 “合作社一方面是要试验出一个普通农村所能维持作为自己生产机关的现代丝厂的单位。一方面我们要实现一切生产器具俱由参加工作的农民所有,一切管理及行政的权力,由合作员掌握,一切利益由合作员公平分配的经济制度。”[3]242 具体的办法,简单地说来,整个蚕丝生产过程,有的环节需要家庭分散经营,有的环节需要工厂集中进行,这全由技术考虑决定,而不由抽象的原则决定。大致上是生产过程的两端需要合作生产,即稚蚕公育和烘茧、缫丝进厂,中间环节则仍适合于家庭来做,但要由指导员到各户指导和监督。宜分则分,宜合则合,有分有合,分合结合。育蚕和烘茧的费用,先由各户垫支,待制丝出售后,全部归还。合作员中选训练及格者充当缫丝工人,工人及职员俱按期支付工资。[3]107 变革者认为,与营业丝厂相比,合作社有如下优势:第一,可以统一控制原料的性质和品种;第二,用于原料、运输、设备、人工等方面的成本减低;第三,合作组织是一富于经济伸缩性的机体,女工不因进厂做工而异化;第四,合作社的目的主要在于维持工作的机会,而不像营业丝厂主要为了投资人的股息,故抗风险能力强,更具生存价值和生命活力。其中,组织的经济伸缩性,亦即工人劳动和生活的非异化性,是合作社的最大长处。[3]108-年,资本主义世界发生的经济危机波及中国,丝价暴跌,国内不少丝厂纷纷停工或倒闭,开弦弓丝厂也一度陷入困境,勉力维持,但竟奇迹般地在市场的大风大浪中摇摇晃晃地站稳了脚跟,充分显示了合作社的生命力。 变革者对进行组织变革的背景和动机解说如下: “我们把合作社和营业丝厂相比较,目的是在说明中国要和世界资本主义的经济制度相竞争时,这是可能的生路。我们的制度根本上是要使经济生活融于整个生活之中,使我们能以生活程度的伸缩力求和资本主义的谋利主义相竞争。这实在就是苏俄现在实行的原则。他们用国家的力量来达到这个目的。”[3]109-110 “所以在中国丝业开始工业化时,我们大声疾呼,要注意制度问题。我们不要把工业看成了一个可以单独发展的东西,不要以为工业的发展一定有利于国家及人民的。”[3]240-241 费孝通正是借变革者对变革理想和合作原则的解说表达了自己的心声。关于中国农村社会未来的发展道路,他既反对西方的资本主义,也不主张苏俄式国家社会主义,而是倡导经过试验证明可以推行的合作制度。这不仅仅是因为资本主义和国家社会主义不适合于中国农村社会,更主要的是因为它们都存在着严重弊端,整个人类文明在20世纪初遭遇了严重危机,中国需要寻求新的出路。这充分流露了他对中国农民命运乃至整个人类命运的终极价值关怀。他的这一思想和情怀,在《江村经济》中再次借变革者之口得到了进一步的表达: “对我来说,最主要的是,人不应该成为机器的奴隶。换句话说,把机器当作一种生产资料的人应该拥有机器。这就是为什么我坚持合作的原则。” “我的另一个信念是,蚕丝工业曾经是而且应该继续是一种乡村工业。我的理由是,如果我们把工业从农村引向别的地方,像很多工业家所做的那样,也是非常容易做到的,农民实际上就会挨饿。另一方面,我也很了解,工人们在城市里是如何生活的。” “我工作的目的是,通过引进科学的生产技术和组织以合作为原则的新工业,来复兴乡村经济。”[2]148-149 费孝通将变革者的这种思想视为趋向于社会主义。但他当时所理解的社会主义,与中国后来实践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和以牺牲农民利益来发展国有工业的社会主义道路是不同的,而是类似于孙中山的“三民主义”。更主要的是,他并不从抽象的“主义”出发,而是从农村社会文化和蚕丝生产经营的实际出发,来构建他的合作思想。 但是,变革者的设想与合作实践的现实之间是有一定距离的。工厂的生产要素包括劳力、原料、技术和资金。其中首要的是资金,这涉及所有制和分配问题。工厂原则上属于农民。但农民如何拥有它?社员对工厂的责任限于他们所贡献的股份。入社以自愿为原则,并不限于本村的人。合作社共有429名社员,基本上包括了村里所有的住户及邻村的50多户。社员的义务是在工厂里有一份股金,每年供给工厂一定数量的蚕茧作原料。第一年社员入股金额仅占开办工厂所需经费总额的5.7%,而村里又没有多余的资金来资助工厂,实际上工厂资金的基础主要是政府的信贷*1919年国民党开始发动合作运动,但总体来说进展比较缓慢。南京国民党政府在1927年成立以后,农村建设才逐渐成为政府的主要政策,对乡村丝业和合作运动给予特殊关切。江苏省政府于1928年组织了江苏农民银行,以便发展农村经济并为农民提供方便的低息贷款。所以,这个村子的合作工厂才能得到政府提供的资金。(参见费孝通1999b:161-163)。,并不是靠农民的投资。[2]156-158 根据合作社章程,工厂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社员全体大会。大会选出一个执行委员会,理论上它对大会负责。实际上恰恰相反,人们按照当地领导人和执行委员会的意见工作,当地领导人遵照改革者和蚕业学校的意见行事。农民缺乏受教育的机会,对开办工厂缺乏足够的知识。社员对投票制度是陌生的,他们也未想过行使投票的权利来管理工厂。他们只关心以利润形式分给他们的实际利益,对工厂的其他工作很不了解。[2]157 “从以上分析,我们能看到工厂(1)属于社员所有,(2)主要由农民银行提供资金,(3)由蚕业学校通过当地领导人管理,(4)部分社员参加劳动,担任工作。所谓合作原则其意义主要在于分配上。”[3]159 “改革者只教授女孩子如何缫丝,而没有教社员如何当工厂的主人。他们对自己的责任没有认识。只要教育工作跟不上工业改革的步伐,合作工厂可以只是为人民而开设,部分属于人民,但绝不可能真正由人民管理。”[3]164 就是说,当时合作原则远未完全落实,合作制度还很不成熟。但费孝通认为,这并不意味着合作制度在农村行不通,关键在于教育农民如何实行合作。 但当时所遭遇的困难,主要还是技术上及生产和分配制度上的问题。由于合作社的规模过小,没有资本来担负现代生产机构的设备和改良。由于借贷,每年应付的利息,使农民感觉负担过重,维持生产正常运转尚且费力,更何况技术革新,所以追不上国外技术的发展。投资者收取的利息依赖于信用,而农村的信用不足以获得长期低息的贷款。在这种种困难之下,女蚕校推广部谋划选择一个已有育蚕合作基础的较大区域,成立一个规模较大的生丝代缫所。生丝代缫所是一个纯粹的技术机构,代育蚕的农民缫丝。它的经济责任由国家或地方的公共机关来担负,使其增强信用。在长期中,把生产资本慢慢在费用中折旧抽算,平均分派于要求代缫的农民。这样,代缫所可以专心于增加效率,改良品种。至于运销事宜,可以与缫丝技术分离,由农民再组织合作社来经营。[3]245-246 这种制度一方可以获得技术改进的方便,一方以因其利益分配的原则仍以农民为本位,中间人没有取利的机会,所以经济上使丝业仍留住在农村中,作为增加农民收入的副业。 我们是要从私家资本的基础上,移到公家资本的基础上去。这种制度逐渐推广,可以形成一种国家经济统制的新方式。[3]246 其实,这一设想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就是小小农民合作社如何与庞大的外国资本和国际市场有效对抗。费孝通敏锐地意识到影响农村经济合作成效的外部因素的重要性,在《云南三村》英文版(1945)的“结论”*这意味着,当该书主要面对西方世界的读者对象时,要说一些对西方人更有针对性的话。中更明确地指出:无辜的中国农民的命运正掌握在那些将决定中国未来工业模式的人手里。小型农村合作工厂的成功,不仅取决于它的内部组织情况,而且极大地依靠它同其他工厂和市场的外部关系,包括是否存在一个稳定合作的世界秩序。然而,没有一个国家可以单独决定这一点。因此,一个把小型制造单元协调在一起的大型组织,对于中国新的农村工业来说是必需的。[2]429-432 显然,在当时的国内国外形势下,即使是在和平环境中,变革者的设想也是难以实现的。更不幸的是,1937年7月7日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江浙一带的缫丝工业成为日本侵略者破坏的重要目标。1938年冬天,日本兵扫荡太湖,进驻江村合作丝厂,撤离时把厂里的机械基本上都拆卸带走了。为防止日本兵再来利用,村民于第二年春愤而自毁工厂。江村第一次工业化和合作事业的希望之光就这样被扑灭了。[4] 而我们这里更需要注意的是,女蚕校推广部的新合作计划并不一定是费孝通所赞同的,他只是在描述当时合作丝厂的试验过程、遭遇的困难及其可能的发展方向。如果这也是费孝通的想法,那么就与他前面对国家社会主义的怀疑、对未由人民控制的政府的不信任态度相矛盾。他所说的“大型组织”的前提是需要一定的资本积聚,而这资本积累不应该是由国家强制从农民那里提取而来的储蓄,不应该是“从私家资本的基础上移到公家资本的基础上去”的“国家统制经济”。对此,费孝通在《乡土重建》(1948)中指出: “把这个权力交给政府必须先保证这政府不会滥用这个权力,而且不会比地主们更腐化。能做这个保证的不是某某少数人或少数集团的良心,而是人民一般的政治警觉性。……在人民尚没有能力来控制政府的时代,把政府的权力扩大,必然会引诱获得权力的人,滥用他的权力。” “在早期,还得设法减轻这政府的事务,减弱这政府的权力,……让出很多事务和权力来给非政府的,直接由地方人民经营的团体去做,去负责。这个广泛的基层民主才是民主政府不致变质的保证。”[5]413-414 变革带来了一些变革者意想不到甚至有违初衷的后果。现代机械被引进农村经济,使有缫丝机的家家户户发生了一个新的劳动工具利用的问题。江村过去至少有350名妇女从事缫丝工作,现在同等量的工作,不到70人就担负起来。这意味着将近300名妇女“失业”。由于传统的男耕女织的性别分工模式不变,农田面积狭小不需要妇女劳力投入,又没有引进新的工业来吸收多余的妇女劳力,合作社也无力用分红办法增加合作社员的收入,结果是:一,为那些由于多种原因不能到城镇去的人保存了或在某种程度上恢复了传统的家庭工业,通过原料的竞争成为改革计划的一种阻力。二,妇女向城镇移动,对农村社区的传统社会结构是一种破坏性力量。三,在村外的工厂或合作工厂工作的年轻女工形成了一种特殊的挣工资的阶层,这个阶层并不是村里传统的结构,妇女在社会中的地位逐渐起了变化,夫妻、亲子、婆媳等亲属关系以新的形式盲目地进行着重组和调适,导致了许多个人感情生活的失和。[2]164-167 “对社会制度要完成一个成功的变革是更加困难了。当一种制度不能满足人民的需要时,甚至可能还没有替代它的其他制度。困难在于社会制度是由人际关系构成的,只有通过一致行动才能改变它,而一致行动不是一下子就组织的起来的。另外,社会情况通常是复杂的,参与改革的一个个人,他们的期望也可以各不相同。所以在社会变革的过程中,为组织集体行动,对社会情况需要有一个多少为大家所接受的分析和定义以及一个系统的计划。”[2]2-3 “中国越来越迫切地需要这种知识,因为这个国家再也承担不起因失误而损耗任何财富和能量。”[2]4 在社会急剧变革过程中,农民暴露了他们的落后性和被动性,但改革者不能因此而急躁盲动,越俎代庖,无视农民的主体地位和独特优势,因为真正发生变革还需当地人的配合,否则变革就很容易失败。科学知识、改革计划、文化传统三者分别以知识分子、政府和农民为载体,他们之间须保持微妙的互动和平衡。“社会知识的缺乏,非但会引起不良的副作用,甚而会影响到建设事业本身。……社会是多么灵巧的一个组织,哪里经得起硬手硬脚的尝试?”[3]247 综合以上所述,可将费孝通在江村合作经济实践的基础上形成的合作思想做这样的概括:乡村社会的复兴在于发展乡村工业,乡村工业化的成败取决于技术与组织的合理配置,组织制度的原则是合作,合作的原则是农民的自愿和自主,但需要真正的科学知识(尤其是关于社会的知识)的指导和不以私利为目的的外部力量(尤其是由知识精英组成的社会组织)的推动,反对在没有真正的科学决策和民主制约制度下国家权力的直接介入或间接主导。强调乡村工业化而忽视其合作原则,是对费孝通早期思想的屏蔽;强调农民合作需要借助于外力而忽视对国家权力侵入的戒备,是对费孝通合作思想的误读;关注新兴的合作事业而忽视农民的合作传统,忽视对二者的嫁接,是对费孝通合作思想的浅化;把农民合作经济的效应主要局限于农民的经济利益,而不是把经济生活融入整个社会生活,忽视其对人的异化的克服,是对费孝通合作思想的窄化。 二、1950年代的合作化运动 新中国成立后,共产党对农村改革和发展的规划,首先是废除地主私有制,把土地重新分配给农民。在中国历史上曾有多次较大范围的农民土地再分配,但由于旧的个体耕作和继承的方法仍然存在,因此负债、土地零散、地主的土地集中等旧的问题仍不断发生。要想永远解决这些难题,必须依靠一个新的土地所有及土地使用的制度,所以最终的目标是集体化。这一目标可分三步实现:第一步是组织农民成立互助组。土地仍归个人所有,组员在其所有的土地上一起耕作。每块地的全部收成归土地所有者个人所有,不实行集体分配。第二步是合作耕种全部土地。在这个阶段,个人所有权部分取消,但仅仅是部分,因为每块地的所有者,凭借他的所有权可分得一份收成。全部土地的其余收成,根据每个合作社员的劳动量分配给社员。第三步亦是最后一步,就是土地完全集体化。个体所有制完全取消,所以土地的全部收成完全按照劳动量大小及工作优劣来分配。这就是毛泽东所概括的,“由社会主义萌芽的互助组,进到半社会主义的合作社,再进到完全社会主义的合作社”。[6]这三个步骤分别被简称为互助组、初级合作社和高级合作社。 在全国开展合作化运动过程中,党外党内一直有不同声音。典型者如梁漱溟、邓子恢,就因对合作化持不同意见而先后遭到了批判。1957年4月,费孝通重访江村。当时农业和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基本完成,正值农村合作化的高潮。费孝通通过调查发现,合作化确实取得了显著成绩,其中主要的是粮食明显增产。1936年平均亩产350斤,1956年达到559斤,增产200多斤,农业总产值增加61%。但是,由于副业的多种经营受到限制,农民的收入几乎没有增加,许多人觉得日子反而没有21年前好过了。而且,尽管粮食增产,农民生活普遍有所改善,但由于社会主义的生产积累和消费模式——即农民不像原来自家过日子那样勤俭,而是缺乏主人翁意识,产生了对合作社的盲目依赖和不负责任——之间不协调,仍存在着粮食紧张的局部现实和长远隐忧。当时费孝通并不怀疑社会主义会给人民带来繁荣幸福的生活,事实上绝大部分农民的生活得到了改善,但对当时的合作化运动把社会主义远景放进望远镜,变得那么迫近,似乎唾手可得,则难以苟同。 “怀疑合作化的优越性是不对的,承认合作化的优越性而以为什么问题都解决了的,我想,也是不对的。这样不对,那样也不对,我们脑筋搞得简单了当然更会对不上头。”[7]66 “土地交给农业社了,有啥事就找社里去解决,似乎把农业社看成了个大家庭,干部是当家人。过去人人都要动脑筋,想办法,现在已有困难就叫喊,不能解决问题就是干部不好。……好像什么事都有个‘上头’在管,于是出了问题也不免要‘上头’来解决了。”[7]74-75 “社会主义制度下生产力的提高有赖于劳动人民自觉的积累。这种觉悟也许不只是靠口头上多讲几遍社会主义建设怎样好就能提高的。关键问题在哪里,我们还不十分清楚。”[7]75 可见,尽管费孝通回避对合作化进行或是或非的总体评价,但明显持保留态度,尤其最后提出了农民的社会主义觉悟问题,是真正的要害所在。对此,费孝通当时也许只能以疑问的方式提出,而不能做出明确的回答。尽管如此,他还是因言获罪,很快被打成了“右派”。 事实上,1950年代的合作化运动,尤其是从初级生产合作社进入到高级生产合作社阶段,且不说紧随其后的人民公社运动,其合作已并非真正的农民合作,而是农民真正地“被合作”。正如我们都早已知道的那样,这一合作化试验,结果只能以失败而告终。至于这一时期的另外两种由农民入股成立的合作社,即流通领域的供销合作社和金融领域的信用合作社,很快也都变成了准国营商业组织,大大侵害了农民利益。1980年代以来,虽屡经改革,试图“恢复三性”,即“恢复组织上的群众性、经营上的灵活性、管理上的民主性”,但终未成功。[1]26-29 三、1990年代中期以来乡镇企业民营化改造对合作原则的反动 改革开放后,费孝通开始了对江村的连续跟踪调查研究。1970年代中期以来在原有基础上逐渐发展起来的社队企业,后来又逐渐转化为乡镇企业,标志着江村真正走上了乡村工业化道路。其主要特色是“离土不离乡”,“进厂不离家”。但与1930年代不同,新时期的乡村工业化没有确立合作的社会原则。实行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以后,虽然集体农业经济基本上不存在了,但在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乡镇企业仍然保留了集体经济的性质,集体性的组织形式从原来的集体农业经济平移到了新兴的集体工业经济。不过,一般所谓“宜统则统,宜分则分,统分结合,双层经营”,在江村应该还有另一层意思,即分了土地,保了工厂。这样,第一,工业反哺农业,使农业的公共部分以新的方式集体化;第二,工人在工厂里还相当于社员在生产队里,有主人翁意识和平等意识。因而,虽然乡镇企业具有政府主导下的集体性质,但与人民公社时期的“一大二公”不同,还是包裹着一些实质性的合作元素。 由于乡镇集体工业经济是在特定环境下发展的,当这一环境变化了,其固有的缺陷像国有经济一样被暴露出来,也不得不改制为民营经济。但民营不一定是独资私营,也可以是合作。如果不是合作,那么农村工业经济要避免资本主义弊端的目标就难以实现了,与此相应的一系列问题就都将难以避免,如工人被雇佣的异化地位、更高的失业率、农民离土又离乡、农村社区结构被破坏等。这引来了一些非议,如温铁军就曾对此进行了严厉批判。 鉴于中国历来面临着人多地少的资源禀赋制约,温铁军认为,土地仍然首先作为中国农民最基本的“生存资料”,而非经济理论所讨论的“生产资料”,只好仍按人口平均分配,亦即只能体现与市场经济的第一原则——“效率原则”相对立的“公平原则”。据此,他主张实行股份合作制,而不是股份制,来解决农村城市化中的产权问题,这样既可以避免企业产权的社区化,使其“离土离乡就破产”,也可以防止农民进城落户必须交出土地,使其“离土离乡就破财”。 费孝通在《苏南乡村发展的新趋势》一文中详细记述了这一变化。但他并没有流露出留恋和惋惜之意,更没有对其加以指责,而是紧跟时代变化的步伐。包括江村在内的整个苏南地区,大约是从1990年代中期开始,一部分乡镇企业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已经集团化了,已经成长为市场经济中的现代企业,“乡镇企业”对于它们来说,已经不是一项太合适的帽子了,仅仅只是企业出身所处的地域概念。对于大型企业而言,其产权制度改革总的趋势是改变原来的乡镇集体所有制,实行股份制。改制后有两个明显变化,一个变化是地方政府都已经从企业的经营管理中退了出来。另一个变化是,“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企业不得不把重点从劳动力转到资本和技术上,也不得不多考虑经济效益,不得不减员,不得不让过去离土不离乡的农民离土又离乡。”[8]481-482 “除了股份制的企业集团之外另有一部分企业仍然保留着村办或镇办的集体性质,但这样的企业在整个乡镇企业中已经不是主要部分了。即使在这些企业中,也有一部分采用了股份制的方式,只是保留了集体的较大股权,当地的人把这样的方式称为‘股份合作制’。”[8]482 在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大约有20%~30%的员工属于富余人员,其中20%左右面临下岗。一些被动下岗的工人许多已经在城镇里办起了第三产业,大概很难再回到农业生产中去了。还有一些人又回到了农村,但不一定完全回到了农业中。在江村可以看到,由于村办的集体企业经营效益不佳,垮了,原来工厂的工人把织机从工厂又搬回了家里,办起了家庭工厂。另一个家庭工厂发展的例子不是因为集体工厂垮了,而是因为在家庭工厂和集体工厂之间形成了不同的分工。以横扇镇叶家港村为例,其实在1986年以后,由于农业剩余劳动力太多,村办羊毛衫厂吸纳不了,有的农民就开始自己办了家庭小厂,收入不错,甚至高于集体工厂。逐渐地集体工厂中本村的工人纷纷回家办厂,在工厂做工的基本变成了外村的和外省的。到1992年,管理人员也不愿意干了。集体厂的羊毛衫加工实在办不下去了,干脆关门,把所有的机器都卖给了村民,利用原有的厂房办了一个印染厂为家庭工厂提供染色服务,赚到的钱用来办公益事业。在整个横扇镇,从事羊毛衫生产的家庭有2700多户,从事羊毛衫经销的家庭1000多户,进而又带动了一大批产业。[8]482-484 费孝通更重视的问题还是农村剩余劳动力问题,现在主要的问题是城镇化如何迈出下一步,来吸纳他们。 “我们碰到苏南进一步发展的新问题。乡镇企业的现代化释放出一部分劳动力,农业的产业化和集约化也会释放出一部分劳动力,……换句话说,农村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和乡村城镇化从不同的方向走到了一起,遇到了一个共同的难题:如何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出路。……如何安排这批人,我们必须从战略的高度提早研究,研究城镇发展的下一步,研究城镇社区的空间布局。对这些人口,我不主张大集中,而希望能在最经济的条件下集中到城镇里来。”[9]490 由于中心镇建设是小马拉大车,负担很重,所以应首先考虑如何让有经济实力的农民愿意把房子造到镇上去。这里说的大集中,还是指集中到大中城市,这样的集中对农民来说肯定是弊大于利,还是西方资本主义的老路。可见,费孝通一直反对西方式的资本主义工业化和城镇化道路,反对“兵来了将挡,水来了土吞”的经验主义式的被动治理模式,而是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怀着对农民的深厚感情,先有合理价值观,然后提早制定合理和可行的规划。 四、1990年代中后期以来的江村合作经济 事实上,费孝通在1980年代以后很少关注和谈论农村合作问题了。但这并不意味着江村没有合作经济。根据我们2010年的实地调查及近两年的补充调查,从1990年代中后期以来,尤其是新世纪以来的情况看,江村的合作经济主要分布在羊毛衫加工和水产养殖两个领域。 (一)羊毛衫加工 1.家庭工业及其在羊毛衫加工产业链中的协作关系 在费孝通所描述的1990年代中期以来所发生的变化过程中,有另外一个现象值得我们注意,那就是与乡镇企业蜕变相伴随的家庭工业的兴起和发展。原来家庭适合手工业,而不适合现代工业。但既然电力带动机器、电脑控制机器适合于分散生产,为什么不可以建立家庭工厂呢?只不过家庭工厂规模小一些而已。就像土地和农业不一定非要搞集中经营一样,工业也不一定非要搞集中生产。这从劳力、技术和资金的角度都不成问题。只是江村在1990年代中期以前一直不鼓励个体和民营经济,致使个体和民营经济一直发展缓慢。 羊毛衫加工是江村的支柱产业之一,采取的主要是这种家庭工厂的形式。一般是家庭成员分工协作,规模大的则需适当雇工。羊毛衫加工和运输在江村和当地已经形成了一条产业链。首先是经销商去大城市看好款式,回来打样,看看是否能够制成,然后交给织户加工,包装,运输。在这样的一条产业链中,每个环节在本村和周边村落都有家户来做。由于有了相互依赖的分工,使得村民之间,本村人和外村人之间有了一种互利互惠的协作关系。这种协作是以销售企业为龙头,以家庭工厂为单位,以前者发包、后者接包的方式,在产业链上进行既松散有紧密的灵活协作,而与典型的组织化、制度化的合作社不同。村民之间一起协作共事的大多是亲戚和朋友,这是因为经济产业链还不能脱离社会关系网,在这关系网中蕴藏并维护着信任的纽带。否则,经济产业链就不会形成,即使形成也容易“掉链子”,而使整个链条无法运转。 由此我们进一步想到了一些相关问题。比起进厂做工,家庭工业主是自由的;但家庭工业被链接到一个长长的供、产、销的产业链中,他并不像昔日的手工业主那样享有相对充分的自由和安宁;而比起私营企业主,它的风险则要小一些,操心也要少一些,虽然他的辛苦一点也不差。农村个体工商户与个体农业户相重叠,是农民家庭古老的男耕女织传统的延续,是新式农工兼业相辅的另一种表现。家庭工厂与私营企业并行不悖,各得其所。有的人愿意被雇用,融入一个组织,多出力,少用脑,挣够花的就行;有的人愿意单干,自主自由,操心费力,收入多些。但在没有更理想的合作形式之前,家庭个体工商户比雇佣工人更利于人格健全发展,正如个体农民比雇佣农民更利于人格健全发展一样。 2.家庭合伙经营 羊毛衫的生产既有上述产业链上的家户分工协作,也有投入机器参与合作的,就是把自己家的机器放到其他人家里,不参与管理,到年终按照投资的规模来分红。但这还只是产业链协作中的一部分,并非相对独立的合作经济。 羊毛衫加工还有另一种方式的相对独立的合作,即家庭合伙经营。目前这样的工厂在江村大约有七八家。下面介绍一个个案,即由徐先生担纲的家庭合伙经营的羊毛衫加工厂。 徐的工厂是用大电脑横机来进行加工的,在当地已是最新技术了。合伙经营的主要原因,是为了解决资金来源问题。 徐的工厂现在有七个股东。他们都是亲戚关系(徐的舅舅、表弟、表妹、姐夫、姐夫的弟弟、连襟)。2006年4月筹办时,有4个亲戚一起合伙,共14台机器。后来又有3个亲戚加入进来,增加了4台机器。 他们之间的分工是这样安排的:账目由徐管理(徐做过会计,也是合伙经营工厂的发起人),日常生产管理由徐的姐夫及姐姐、妻子负责。他们3人拿工资,其他人只按投资比例分红。事关生产投资的重大决策还是由徐来决断。显然,之所以能够建立起稳固的合作关系,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他们相互之间比较信任。 他们的工厂没有采购、销售等环节,只负责加工羊毛衫的前后片。如上所述,在当地,羊毛衫加工和运输的整个产业链比较成熟。机器全部开工时需要8个工人。 加工羊毛衫虽然有利可图,能够成为当地村民致富的一条途径,但市场已几近饱和。此外,由于羊毛衫加工季节性很强,淡旺季的区分很明显,在旺季时机器通常不够用,淡季时又有机器闲置下来,这也是一种资源的浪费。 不过,2009年的情况则不完全是这样。无疑,经济危机对羊毛衫产业产生了不利影响。但具体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这一年的不利局面,徐似乎自己也不太清楚。因为一方面他们的产品主要内销,不像针织厂是外向型订单生产企业;另一方面羊毛衫产业链很长,难以把握。在他们看来,对羊毛衫销量影响最大、最直接的因素是款式(他们做的产品以中低档为主,价格差别不大)。一般来说,总是“有些款式挣钱,有些款式不挣钱”。 最近得知,原来个体经营在资金、技术、销路等方面所受到的制约,经过合伙经营而得到克服,另一方面也可能由于合伙经营容易产生利益分配上的麻烦和不信任,有的合伙者退出自己干了,因而徐的羊毛衫厂的合伙经营规模现在缩小了。 (二)水产养殖 江村传统的天然捕捞渔业已基本终结,取而代之的是半天然半人工的水产养殖业。根据水源的差异,可分为湖荡养殖和鱼塘养殖。江村有东庄荡和西庄荡两个湖荡,其中东庄荡800亩,西庄荡600亩。这两个湖荡都已经被村民们承包起来养殖水产品了。这里介绍东庄荡渔业养殖团队的合作个案。 东庄荡从1998年开始实行招标承包计划,承包期为三年,到2010年已经经过了四轮承包。现在的东庄荡承包团队是从2001年开始中标承包的。该团队由七个人组成,这七个人是不同家庭、不同村小组的人,他们大多不是近亲,原来也不都是要好的朋友,其中几位比较主要的成员关系较好,其他几位则是主要成员的亲戚和朋友。他们因为需要共同承租东庄荡而集合在一起的。在工作、管理的方式上,比较随意,没有明确的规章制度,很少有明确的分工,有活大家一起干。不过,钱和帐是由两个人分别管理的。 关于入股和分配,以2007年第三轮承包来说,承包费共28万元,由七个人平摊。获得的收益也是七个人平分,一般是10天分一次钱,如果一次性收益很多的话,就直接分钱。购买东西的钱从账上抵消,如果没有钱了,大家再拿钱出来。合同马上到期了,他们仍想继续承包,但是并不希望增加合伙人了,或许有可能的话,还希望人可以少一点。在渔业资源难以增加的情况下,人多了,收益平均下来就少了,现在这么多的人也是出于船只的考虑。 在土地和湖荡仍归集体所有的条件下,在个体经济实力不够强大的情况下,渔业养殖合作大致由三个因素促成:湖荡的面积比较大,单独一家不容易独立完成,合作可以减少劳动量;湖荡深浅不一,不易划分成多个区域分开承包;投入的资金比较大,合作可以分散风险。 最近得知,由于各种原因,2015年东庄荡的渔业养殖不再由这个团队承包,而改由镇上的一个人承包。这个持续十五年的团队解散了,村民合作承包经营的模式也暂告结束。 另外一种水产养殖的方式是鱼塘养蟹。这种水产养殖主要采取家庭再承包的方式,而不是合伙经营。养蟹用的池塘都是原来的稻田改造的,村民自主自发,自己去商量协调租地,租金这些问题,然后将签订的合同放到村委会作为备案。村委会并不组织这些活动,仅作为一个公证人和监督者。螃蟹是两年生的,一般都是一户人家在养殖。由于可以独立养殖,当然就没有必要合作。但是在购买蟹苗和销售螃蟹两个环节,蟹农仍各自根据自己的判断决定,这样容易造成一定的资源浪费,同时也不好把握市场,难以获得最大化收益。 村委会每年春节的时候会邀请市里的技术人员来给村民们做讲座,讲解养蟹的技术和管理知识。讲座费用由村委会支出,或者有时由技术人员义务进行。 从羊毛衫加工和水产养殖两个领域来看,根据不同产业生产和经营的特点,其合作形式主要有三种类型:建立在基本的多重信任关系基础上的家庭协作;以良好的近亲关系为基础的家庭合伙经营;以既包括又超越亲戚圈子的比较要好的朋友、乡邻关系为基础的股份合作经营。前一种类型未形成组织,后两种类型是组织化的。但它们具有共同的特点,即其合作关系是直接的,属于小型的合作。小型意味着简单而灵活,且可以长期而稳定,因而更加有效。从深层次来分析,小型的合作之所以有效,前提在于相互信任的基础比较坚实,如果发生相互怀疑,也便于监督。*刘玉照(2009:84-126)对白洋淀靠近雄县的淀村在塑料行业中广泛存在的合伙经营、家庭协作进行了精致的微观考察和理论探讨。 (三)关于“土地股份合作社” 2009年我们又一次到江村访问时,看到村委会办公室门口挂上了一块新牌子,上面写着“村土地股份合作社”。村委会干部说应该还有一块牌子,叫“村富民合作社”,他们没有制作,所以也没法挂出来。原来,江苏省近年来正在全省农村推行这两种合作社形式。但村委会干部说,在江村这只是个牌子,还没有任何实质性措施和行动。2010年6月下旬,我们在江村的邻镇也了解到了正在实践合作社的情形。我们问询江村干部和比较了解情况的村民怎么看这一现象。他们一致表达了这样的看法: 那并不是农民自己搞的,而是镇政府搞的,把几个村的土地集中起来,进行企业式规模化经营。还有太湖渔湾,也是镇政府搞的,在太湖边上,划出一块地来,主要是经营餐饮业。就短时期来看,组建这样的“土地股份合作社”是有利可图的,不会有什么风险。入股农民只是拿租金,与“合作社”并未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只拿租金,暂时当然也不会有风险,如果有风险,农民是不干的。另有一部分农民在这里干活,他们只是被雇来干活拿工资的,并不参与决策和管理。“合作社”其实是公司,这些公司老板在别处有更大的事业,眼界更宽,他们可能不在乎这里是否赚大钱,主要是利用这里的优良环境,把客户拉来休闲度假。政府甚至在刚开始的时候要贴钱,希望利用这里的环境,把游客吸引过来消费,带动当地经济的发展。这不是真正的合作,像1930年代江村丝厂才是真正的合作,全国第一张股权证就出现在这里。 由此可见,新时期的江村,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和“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不变的前提下,在乡村工业化和全球市场化的背景下,与分散的个体经济和有组织的私营经济这两种经济形态同时并存着合作经济,这是另一种经济形态,它们各有其存在的理据,相互交叠,相互补充,并无优劣高下之分。其合作经济形式,是根据特定的产业特点和技术需求,在特定的体制和背景约束下,利用传统的社会关系纽带和文化价值理念,由农民自发形成的,基本上体现了农民自主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而目前由政府自上而下推行的、更大规模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和“富民合作社”,目前在江村还没有引起兴趣而正式实施,但下一步会不会有所落实,会不会对以往的合作经验和教训有所吸取,我们还不得而知。 五、结语:合作的理想与现实 综合以上三个阶段江村合作经济的变迁状况,我们可以看到,江村1920-1930年代发生在蚕丝业中的合作,农民虽有内在需求和动力,但主要推动力量还是来自外部社会组织及政府(这当然是必要的,否则也不会有高水平合作的发生),农民既缺乏相关的理念和知识,又没有建设有效合作机制的经验和愿望,虽说是合作,但许多实质性的内容并没有落实下来,所以并不能说取得了成功。而长期行之有效的合作,则是农民从实际出发,依据特定的技术需要、社会关系和文化规则,自发组织的小规模生产和生活合作,如合作捕鱼、集体排水、互助信贷等。1950年代,碰巧的是,与初访江村类似,费孝通(还有葛迪斯)的调查也正好在农村合作化高潮时期。问题在于,虽然当时也存在进行互助合作的客观条件和主观需求,但总的来说是在政府的劝服和压力下进行的;更主要的是,在互助组和初级合作社还没有充分展开和调适的情况下,很快就被高级合作社、进而被人民公社取代而夭折了。1970年代末以来兴起的乡镇企业,由于制度路径依赖,尽管有一定的合作内容,但总体上是集体性质而非合作性质的。而1990年代中期以来对乡镇企业的民营化改制则离合作原则更远了。不过,由于意识形态和政策环境明显宽松,产权制度和生产经营体制日趋多元化,却为农民经济合作提供了空间和条件。从上面介绍的1990年代中期以来江村的合作经济情况来看,水产养殖属于大农业,羊毛衫加工则属于工业,产业性质的差别会导致合作形式的不同,但不论形式怎样不同,有一点是一致的,那就是在没有外在劝服、操控和强制力量的干预下,在内在于农村社会关系和文化传统的信任的基础上,农民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要进行合作,怎样进行合作,其原则基本上是自愿和互利的。这样的合作体就其自身来说,经济效益会处于最佳状态,因而也更具生命力。而这正是合作的实质所在。如果没有外在干预和强制,正像罗伯特·阿克赛尔罗德(Robert Axelrod)所说的那样,类似于这样的合作是从来都有,也是到处都有的,因为它是文明的基础。[9]*推崇互助合作的克鲁泡特金(1963:21)曾经指出:“如果我们用一个间接的试探,问一问大自然:‘谁是最适者?’那么我们立即就会发现,那些获得互助习惯的动物无疑是最适者。它们有更多的生存机会,在它们各自所属的纲中,它们的智力和体力达到最高的发展水平……互助也和互争一样,是一项动物生活的法则,但是作为进化的一个因素来说,它也许更加重要得多。”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当前的形势下,如果农村经济合作只是停留在小范围内,在低层次上,而不是全村甚至跨村的更大规模上,同样会像江村以前曾经经历的那样,很容易出现市场的(包括国内市场的和国际市场的)和政府的外部力量,不断侵害村民个人利益、小型合作体特殊利益和村庄公共利益的情况,同样,也很可能会出现以小型合作体的特殊利益侵害村民个体利益和村庄公共利益的问题。我们一直有一个主导性的预设,就是熟人关系和信任是中国村社的特点和基础,似乎以此为基础就容易合作。但这只是一个假设。特别是就规模较大的村社而言,也许在没有多少利害关系的一般性事务上,存在着基本的信任,但当涉及村民个体的切身利益时,则往往缺乏基本的信任。所以,较大规模村社的合作,似乎很少有成功实行过的,更不用说超村社的更大规模的合作了。一旦越出小规模亲戚和邻里共同体,特别是越出大规模村社,其组织性质就很难是合作性的了,在现代必然由滕尼斯意义上的“共同体”走向韦伯意义上的“社会结合体”,其组织形式必然走向契约关系,走向代理制和科层制。 而更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与费孝通所描述的1920-1930年代的中国社会相比,现在的中国不仅仅只是被迫受到外国资本和国际市场的冲击,而且是通过改革开放主动参与到了全球资本主义市场体系当中。参照卡尔·波兰尼(Karl Polany)[10]的观点,现在中国不仅仅已经形成“市场经济”体制(当然不是经济学意义上的纯粹市场经济体制,这样的市场经济体制事实上从来也没有形成过),而且已是一个“市场社会”,因为“市场经济”只能在“市场社会”中才能运行。*关于汉语学界这方面的研究,参见汪晖(2000:62-65)。在这样的市场社会中,政府、村两委、村民、各种市场力量和资本(当然包括外资)之间存在着盘根错节的复杂关系,不论哪个层次、哪种规模、哪种形式的合作,都不可避免地要在这一背景和环境中运作和生存。当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农民都成为合作的主体时,合作的性质必然容易发生变化。因而,真正意义上的合作原则,尤其是费孝通曾经期望的那种合作原则——虽需凭借外力帮助,但却由农民完全自愿地、基本自主地组织合作,所有权归于农民,利益主要留在农民手上并得到公平分配,不论其身心都不会被异化,经济融于人生和整个社会生活之中,而不是相反——恐怕在实际上至少同样难以实行了。是否正是由于这个原因,费孝通后来很少关注和谈论农村合作问题了呢? 诚然,合作的现实会与合作的理想产生距离,但如果农民的合作实践因此而不需要合作理想的指引,甚至完全放弃合作理想而俯就始终在瓦解着合作精神的“合作”现实,那么就像我们前面已经指出的那样,合作就将有其名而无其实,不是真正的农民合作,而是农民真正地“被合作”。 在当代中国,传统的社会主义已经成为过去,但又拒绝走曾经拒绝过的私有化基础上的资本主义道路,于是,长期被认为能克服此二者弊端的“合作”,再次成为新时期的目标和理想,现在它也许正在形成另一种“主义”。同时,我们也注意到,中国早期的合作经济研究,往往从某种预定的理想模式出发,把合作社当作一种宏观社会变革方案;而自1980年代以来,则更注重从实际出发,借鉴国外各种新兴的合作理论和模式,深入微观层次,专注于有效性探索。而从实做层面来看,农村合作经济仍遍地荆棘,歧路迭出,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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